渝安监发 〔2016〕11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结合重庆实际,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编写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大纲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
《大纲和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以书面方式反馈至市安监局人事培训处。联系人:喻皇皓,电子邮箱:357013170@qq.com。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目的
为了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有效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教育和培训以及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的要求、方法和内容,再培训考核的要求、方法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考核。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3.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3.1培训要求
3.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3.1.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丰富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应注重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强化主要负责人的法律知识、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等内容的综合培训。
3.2培训内容
3.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2.1.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刑法》相关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安全生产地方规章主要包括《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主要标准、规范(略)。
3.2.1.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3.2.2安全生产管理
3.2.2.1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考核等环节内容,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调整。
3.2.2.2组织机构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不同的职能和层次分解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2.2.3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2.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变更管理、职业卫生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岗位风险,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到相关岗位。
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保证其适用性。
3.2.2.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验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效果,保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3.2.2.6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2.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2.8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3.2.2.9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2.2.10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
3.2.3案例分析
3.3再培训要求与内容
3.3.1再培训要求
3.3.1.1凡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的主要负责人,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
3.3.1.2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3.3.2再培训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4学时安排
3.4.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具体课时安排见下表。
3.4.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具体课时安排见下表。
项 目
|
培训内容
|
学 时
|
培训
|
第一单元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
8
|
第二单元
|
安全生产管理
|
12
|
第三单元
|
案例分析
|
8
|
复习
|
2
|
考试
|
2
|
合计
|
32
|
再培训
|
1.有关安全生产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2.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4.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8
|
复习
|
2
|
考试
|
2
|
合计
|
12
|
4.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4.1考核办法
4.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培训机构或安监部门相关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4.1.2考核采用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方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3.2规定的范围,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占总分数的40%,“安全生产管理”占总分数的40%,“案例分析”占总分数的2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为合格。
4.1.3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部门或单位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1.4考试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培训大纲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培训大纲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培训大纲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4.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要点
4.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熟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4.2.2安全生产管理
了解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制定的方法与原则,熟悉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内容,掌握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的方法和目标分解、考核的方法。
了解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职能分配和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
了解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原理、方法以及事故后果、教训。
熟悉本单位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方法;
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的内容及要求;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要求。
4.2.3案例分析
考核综合运用4.2.1、4.2.2相关知识的能力。
4.3再培训考核要求与内容
4.3.1再培训考核要求
4.3.1.1对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再培训完毕都应由原发证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标准3.4.2的要求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书上做好记录。
4.3.1.2再培训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办法可参照4.1.2。
4.3.2再培训考核要点
再培训考核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
熟悉国内外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掌握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1.目的
为了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和培训机构有效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教育和培训以及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方法、要求和内容。
2.适用范围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考核。
本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3.1培训要求
3.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3.1.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丰富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应注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等内容的综合培训。
3.2培训内容
3.2.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3.2.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3.2.1.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刑法》第134-139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安全生产地方规章主要包括《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
安全生产主要标准、规范(略)。
3.2.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2.2安全生产管理
3.2.2.1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3.2.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3.2.2.3安全生产投入
3.2.2.4安全技术措施
3.2.2.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2.2.6建设项目“三同时”
3.2.2.7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2.2.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2.2.9重大危险源管理
3.2.2.10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3.2.2.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3.2.2.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3.2.2.1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2.2.14安全生产考核
3.2.2.15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
3.2.2.16持续改进
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3.2.3安全生产技术
3.2.3.1机械电气安全技术
3.2.3.2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3.2.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3.2.3.4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3.2.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3再培训要求与内容
3.3.1再培训要求
3.3.1.1凡已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
3.3.1.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3.3.1.3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3.3.2再培训内容
3.3.2.1有关安全生产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3.3.2.2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3.2.3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3.3.2.4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4学时安排
3.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具体课时安排见下表。
3.4.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具体课时安排见下表。
项 目
|
培训内容
|
学 时
|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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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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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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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
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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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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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
安全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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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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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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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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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
|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
2
|
复习
|
2
|
考试
|
2
|
合计
|
32
|
再培训
|
有关安全生产新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
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
8
|
复习
|
2
|
考试
|
2
|
合计
|
12
|
4.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4.1考核办法
4.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培训机构或安监部门相关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4.1.2考核采用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的方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应符合本标准3.2条规定的范围,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占总分数的20%,“安全生产管理”占总分数的30%,“安全生产技术”占总分数的30%,“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占总分数的10%,“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占总分数的10%。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80分及以上为合格。
4.1.3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者,由负责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1.4考核要点的深度分为了解、熟悉和掌握三个层次,三个层次由低到高,高层次的要求包含低层次的要求。
了解:能正确理解本标准所列知识的含义、内容并能够应用;
熟悉: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较深的认识,能够分析、解释并应用相关知识解决问题;
掌握:对本标准所列知识有全面、深刻的认识,能够综合分析、解决较为复杂的相关问题。
4.2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要点
4.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
4.2.1.1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4.2.1.2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4.2.1.3熟悉本行业安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2.1.4熟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2.2安全生产管理
4.2.2.1了解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概念和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4.2.2.2了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掌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过程和要求。
了解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主要原则和安全规章制度体系,熟悉安全规章制度的编制和管理。
熟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4.2.2.3安全生产投入
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了解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措施。
4.2.2.4安全技术措施
了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步骤和实施要求。
4.2.2.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熟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培训内容,了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4.2.2.6建设项目“三同时”
了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法律依据,熟悉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含义,掌握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内容。
4.2.2.7安全生产检查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了解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熟悉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掌握安全检查的方法及工作程序;了解事故隐患的分类,掌握事故隐患的报告和治理的要求。
4.2.2.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了解劳动防护用品分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标准。
4.2.2.9重大危险源管理
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基础知识,熟悉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掌握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要求和内容,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与监控措施。
4.2.2.10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了解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职业危害控制措施,熟悉职业健康监护措施。
4.2.2.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了解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掌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预案管理措施,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实施程序和演练方案、演练评估报告的编写。
4.2.2.1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熟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主要工作内容,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4.2.2.1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分类,熟悉事故统计、报告的要求,掌握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内容和方法。
4.2.2.14其他要求
熟悉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
4.2.2.15持续改进
熟悉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和持续改进的方法和内容。
4.2.3安全生产技术
4.2.3.1机械电气安全技术
(1)机械安全概述
了解机械的组成、机械产品分类和机械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2)机械安全通用防护技术
了解机械安全设计的安全措施,了解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类别与一般要求,熟悉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3)通用机械的安全技术
了解金属切削机床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措施,了解锻压和冲剪机械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措施,了解木工机械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措施,了解焊接设备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措施。
(4)电气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安全事故的种类,了解触电事故种类,熟悉预防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雷击事故的危害、种类和预防雷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静电事故的危害、种类和预防静电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通用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全技术措施。
4.2.3.2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1)熟悉燃烧与火灾基本知识。
(2)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3)熟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4)熟悉电气防火防爆要求。
4.2.3.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1)了解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知识。
(2)熟悉特种设备的危险特性和安全技术知识。
4.2.3.4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熟悉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专门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4.2.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熟悉事故报告要求,掌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程序、内容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写要求,熟悉事故应急救援的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4.2.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3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4.3.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3.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方法和要点;
4.3.3制定、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和要点;
4.3.4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与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4.3.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4.3.6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4.3.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要点、事故调查报告编写基本要求;
4.3.8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和要点;
4.3.9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和申报的方法、程序和内容;
4.3.10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运行。
4.4再培训考核要求与内容
4.4.1再培训考核要求
4.4.1.1对已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再培训完毕都应由原发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标准3.3.2条的要求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在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做好记录。
4.4.1.2再培训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办法可本标准参照4.1.2条。
4.4.2再培训考核要点
4.4.2.1掌握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4.2.2熟悉有关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4.4.2.3了解国内外本行业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4.2.4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典型事故案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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